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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翁姓男子在國小學校活動中心,2次對朋友的9歲妹妹猥褻、以手指性侵,一審被判刑4年,他不服上訴,辯護律師指出,他從小車禍顱內出血,智能下降屬輕度智能不足,他第一次承認犯罪的自白與事實不符,法官認為,他記憶與事實並無混淆,一審法院審理時的供詞,是在他自由意志、清晰記憶所為,而且已依規定減刑,二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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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翁姓男子在國小學校活動中心,2次對朋友的9歲妹妹猥褻、以手指性侵,一審被判刑4年,他不服上訴,辯護律師指出,他從小車禍顱內出血,智能下降屬輕度智能不足,他第一次承認犯罪的自白與事實不符,法官認為,他記憶與事實並無混淆,一審法院審理時的供詞,是在他自由意志、清晰記憶所為,而且已依規定減刑,二審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