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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緣起
  落實教育施政主軸「社會關懷」之理念,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本部擬著手研議比照新加坡「教育儲蓄戶」作法,思考以學校或個人為單位設立協助弱勢學生就學之儲蓄專戶。在理念上,係以弱勢中小學生為對象,俾實現社會對弱勢的關懷;在作法上,可結合學產基金、民間團體、社會大眾、地方政府之力量,共同發揮愛心協助確有需要之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建立提供社會大眾發揮教育大愛之管道;在機制上,可規劃授權校長及老師管控運用此項專戶經費,並請縣市政府協助鼓勵、管理及支持學校設立專戶;在策略上,可區分地區差異及需求之急迫性,除公開接受各界共襄盛舉並以合宜方式適度表揚善心團體或人士以資鼓勵,並設定學產基金依需求緩急之基本補助額度與方式。

預期效益
  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並建立長期公開透明之民間捐款機制,本部特訂定學校教育儲蓄戶要點及網站平台。希望藉由公開化之民間捐款幫助,讓個案之學生因經濟因素失學得到幫助。未來希望藉此一措施形成制度,而使因家庭非人為因素或突發困境繳不出代收代費的學生都能得到適時的協助,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的目標。

  自2008年1月1日啟動以來,本部挹注每校新台幣2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捐助款,共約挹注2億元至參與此計畫之學校,2008年計有2115校國中小及179校國立高中職加入。截至2008年12月30日止,相關執行情形如下:

(一)關心人次:瀏覽人次高達117萬4,325人次。

(二)個案情況:經統計學校已有2,466件個案上網,且有1,761件個案已獲捐助並結案。

(三)捐贈情形:經學校確認之捐款款項高達3,381筆,金額從新台幣10元至90萬不等,總捐款金額亦高達2,659萬5,065元。

(四)捐贈概況:分析目前學校上網之個案,在學雜費及營養午餐費政府均有補助經濟弱勢學童的情況下,個案上網多以募集教育生活費協助孩子順利就學為主,其中項目廣闊,包含購買步鞋、教科書費、畢業紀念冊費、基測報名費、課後輔導費、晚自習餐費等;亦有臨時家庭突遭變故,繳不出註冊費或午餐費等。

捐款用途
(一) 學校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照顧對象,使其順利就學。捐款為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 個案學生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 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由學校校務會議公開訂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實施要點
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教育部台國(一)字第0960137551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教育部台國(一)字第0960177664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教育部台國(一)字第0980081259C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照顧對象:就讀公立高中職(包括公立完全中學高中部及公立完全中學國中部)及公立國民中小學(包括附設幼稚園)之下列家庭之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須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三、實施學校:全國公立高中職(包括公立完全中學高中部及公立完全中學國中部)及公立國民中小學(包括附設幼稚園)。
四、實施期程:自九十七年度起實施。
五、實施方式: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從所轄學校中協調一所學校,代表所轄各校(包括當地國立高中、高職及國中小)統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勸募許可。
(二)設立專戶:
1. 由學校開立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2. 專戶名稱:○○直轄市、縣(市)○○(學校)教育儲蓄專戶。
3. 專戶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勸募所得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如有賸餘,得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於三年期限內動支。本專戶之孳息,應依勸募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並不須辦理繳庫。
4. 本專戶之開立,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並應設置捐款專戶專簿,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或補助款混用。
(三)學校應於本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專戶管理辦法及有關訊息,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個案事實、學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收據聯數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四)欲捐款者得指定捐款用途,並得至學校或本部建置之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六、專戶之勸募所得包括下列款項:
(一)本部學產基金捐贈款:
1. 九十六學年度由本部學產基金捐贈經費,作為學校開戶費用;其捐贈標準及數額如下:
學校類別
 A
 B
 C
 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
各校總學生數
 五百零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人至五百人
 一百人以下
補助金額
 新臺幣四萬元
 新臺幣五萬元
 新臺幣六萬元
 新臺幣二萬元
 
2. 本部學產基金捐贈款撥款程序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學校:由本部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再轉撥學校。
(2)國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由本部撥付學校。
(二)校友、家長、善心人士、民間機構、企業等之捐款。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捐贈款。

七、捐款用途及補助標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應用於補助第二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為指定用途者,依其指定用途支用;其有賸餘者,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其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配合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列經費概算,並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八、行政組織:
(一)本部應邀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諮詢顧問,提供本部推動教育儲蓄戶之相關諮詢意見。
(二)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負責推動與督導國立高中職及直轄市、縣(市)各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及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其人員組成及運作方式,由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學校應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負責其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九、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學校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十、獎勵:
(一)捐款者之獎勵:
 1.個別學校捐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獎勵之,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2.跨縣市捐款者,本部每年得於全國局(處)長會議依下列規定表揚捐贈者:
(1)捐贈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2)捐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千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
(3)捐贈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金質獎牌。
(4)已依第一小目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三年內累計達第二小目或第三小目規定者,得另頒獎牌,其捐資經另頒獎牌者,不得再行累計。
(5)本部辦理第一次表揚活動年度前,符合前四小目規定者。
(二)代表學校之獎勵:
   直轄市、縣(市)之代表學校於每年辦理說明會並完成勸募許可申請、成果報告備查、賸餘款再使用備查、核結備查等行政作業後,應予以獎勵,獎勵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績優學校之獎勵:
   直轄市、縣(市)應訂定輔導及督導機制,依學校辦理情形甄選績優學校予以獎勵,獎勵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四)直轄市、縣(市)承辦人員之獎勵:每年得於辦理完竣後,依績效予以?獎,獎勵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十一、徵信:
(一)學校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規定辦理公開徵信;其得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或於本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布徵信資料。
(二)學校每月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其公告內容應注意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其他:
(一)五專前三年得由學校參考本要點自行規劃及籌措經費辦理。
(二)本部得視需要進行實地了解,就本案之執行效益,進行客觀之整體評估。
(三)各學校應於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勸募許可後,始得勸募;其相關規定得至內政部社會司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dsa/)查詢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及相關申請範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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